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新政发[2006]2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新疆社科奖)评奖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本届评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精心组织,评出具有较高学术和理论水平,特别是具有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通过评奖,更好地调动我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理论创新,繁荣发展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届新疆社科奖评奖的申报、推荐、评审、颁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评奖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届评奖设立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奖领导小组)。评奖领导小组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社科联共同提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权负责评奖工作。
第六条 评奖领导小组是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终评委员会、复评学科组、办公室和纪律监督组。
评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评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建复评学科组和终评委员会;
(三)核准拟获奖成果及其名单。
第七条 终评委员会评委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评奖领导小组审定。终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终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复评学科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终评;
(二)评定获奖成果奖项,报评奖领导小组核准;
(三)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终评委员会评委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热爱评审工作,能够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严格评审,不徇私情。
3.在哲学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中,对学科发展与建设起到过重要作用,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成就突出;在全国或自治区社科理论界有较高声誉和较大影响,熟悉和掌握本学科或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前沿问题及发展趋势,在本学科或本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的其他专业职务,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在区内外确有学术影响的,年龄可以放宽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评审工作。
(二)优先原则。
1.同等条件下,多次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课题的优先选聘;获全国性和省部级成果奖的优先选聘;获国家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级优秀专家的优先选聘。
2.同等条件下,兼任国家级评审机构成员、自治区级评审机构成员的优先选聘;兼任国家级学术团体职务、自治区级学术团体职务的优先选聘。
3.同等条件下,博士生导师优先选聘;研究成果多次被中央、自治区党政实际决策参考的优先选聘。
第九条 复评学科组的组建与主要职责。
(一)复评学科组的组建。
1.复评学科组评委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评奖领导小组审定。各复评学科组设组长1人(由终评委员会委员担任),副组长1~2人。
2.根据进入复评阶段的成果数量和学科分类,设立8~12个复评学科组。复评学科组按照学科及专业设立,一般分为哲学组、经济学组、政治理论组、管理学组、法学组、民族宗教组、史志组、语言文学组、文艺理论组、教育学组、综合组等,可根据需要增补或合并。
3.复评学科组评委从各学会、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地州市社科联或其他有关部门选聘,每组一般由7~11位评委(奇数评委)组成。同一部门、单位的评委在同一个学科组中不得超过2人。
(二)复评学科组的主要职责。
1.对初评推荐的成果进行评审;
2.根据规定的奖项设置向终评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3.向终评委员会报告复评评审情况。
第十条 复评学科组评委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是相应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资深专家;
2.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少数民族学者、中青年学者、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学者应占一定比例;
3.既考虑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实际工作需要,又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二)优先原则。
依照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由自治区社科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二)起草本届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相关文件;
(三)组织成果申报,对申报成果、登录项目和初评结果举行复核;
(四)协商组建初评组,提出终评委员会评委和复评学科组评委的建议名单;
(五)组织复评、终评评审会议;
(六)负责成果的档案管理、资料汇编工作;
(七)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本届评奖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纪律监督组设组长1人、工作人员2人。组长由自治区纪检委派员担任,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社科联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级干部担任。
纪律监督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评奖办法》、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二)受理评奖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并负责核查落实;向评奖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纪律监督组成员不担任复评学科组和终评委员会的评委。
第三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 参评成果的年限。
除规定年限期间参评成果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过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成果,经应用部门推荐,可补充申报本届评奖。
第十四条 参评成果的作者。
(一)自治区区内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学科与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
(二)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以整体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的类型和内容。
(一)以下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2.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3.在国家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自治区和兵团软科学规划部门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4.尚未公开发表的被国家各级部门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等。
(二)以下情况不属于申报参评范围:
1.教材;
2.文学艺术作品、新闻报道;
3.工作报告、大事记、概览、统计资料汇编、回忆录等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4.原著属非哲学社会科学的译著;
5.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
6.在职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成果或主持、参与的成果;
7.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8.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除须经作者所在部门上一级保密委员会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外,原则上不能参评)。
(三)同一专题且有较强系统性的个人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申报参评;非同一专题的个人论文集和非个人论文集,只能以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参评;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著作既可按多卷本申报参评,也可按单卷本申报参评。论文集、丛书、多卷本著作参评成果的年限以最迟的发表、出版日期认定。
第四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奖项设置。
(一)本届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佳作奖、优秀奖和特别荣誉奖。
(二)获奖总数为本届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0%~25%。
(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10%和30%。
(四)青年佳作奖是等同于三等奖的独立奖项;青年佳作奖获奖作者(包括合作者)的年龄界限为35周岁以下。
(五)特别荣誉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占总奖项比例,奖项数不超过本届总奖项的5%。
第十七条 参评成果的条件。
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评奖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
(三)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在区内有重大影响、国内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外有一定影响。
(二)二等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重大的作用;在区内有较大影响或国内有一定影响。
(三)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较大的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
(四)优秀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作用。
(五)特别荣誉奖:达到上述某等级奖基本标准,并对自治区的地区发展、行业发展、企事业发展及对口援疆工作有较大影响;成果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其他奖励的;有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第十九条 评奖应当坚持的相关原则。
(一)评审的条件、程序、组织和最终评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择优选拔、宁缺毋滥。严格掌握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选标准,一等奖和二等奖达标成果不足的,名额可空缺;高一等级奖项空缺的指标,可调剂到低一等级奖项中使用。
(三)在获奖项目中,针对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占较大比例。
(四)在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研究方法方面有创新的成果应得到特别鼓励。
(五)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成果;兼顾地方、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果;兼顾各研究单位、教学单位、实际工作部门等不同单位作者的成果。
(六)地州市县申报的研究成果获奖数,在总奖项中应有一定的比例。
(七)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基层作者和少数民族作者用汉语撰写的研究成果优先入选。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比例。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本届总获奖数的比例。
第五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评奖的程序。
(一)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初评、复评实行匿名评审制,三级评审均以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评奖的基本程序是:申报→登录→资格审查→初评→复评→终评→评奖领导小组核准→公示→复核→政府批准→表彰。
第二十二条 申报点的设立。
(一)设立申报点须经正式批准、公布。具体事宜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相关单位协商。
(二)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原则上均应设立申报点。
(三)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自治区党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校等单位,原则上均应设立申报点,自治区其他院校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申报点。
(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
(五)各地州市社科联原则上均应设立申报点,暂未正式成立社科联的地州市可在当地党委宣传部设立申报点。
(六)自治区社科联评奖办公室直接设立申报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点的职责。
(一)各申报点直接对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申报点负责接受申报成果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申报成果上报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点不承担参评资格审查和初评任务。
(三)按照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参评成果的登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成果的申报。
(一)作者申报。
1.申报者是自治区级各学会会员的,直接向所在学会的申报点申报;
2.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申报者,可直接向所在单位的申报点申报,亦可向所在学会申报点申报;
3.各地州市县的申报者,向所在地州市社科联或宣传部所设立的申报点申报;
4.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援疆单位的申报者和其他社会申报者,可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联评奖办公室申报。
(二)填写申报表。
1.申报成果须填写统一的《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表》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2.申报表可复制,可从新疆社会科学网下载。
(三)提交成果材料。
1.申报参评须提交成果材料一式3份(原件不少于2份,个别专著成果可提供1份原件),应同时提交相应成果材料的电子版(pdf、word,不能为出版社排版格式);
2.有证明其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须提交一式3份(原件不少于1份),应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电子版;
3.最终获奖的成果原件,将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存档一份,其余材料和未获奖的成果材料一并退回各申报点。
(四)非汉语撰写的参评成果。
1.在提交著作类(含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等)参评成果时,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汉文摘要和汉文目录(各级目录标题);
2.在提交论文和研究报告类(含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普及读物、对策建议等)参评成果时,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汉文摘要及其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申报人和申报数量。
(一)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及成员一律以成果发表(公开发表、内部发表、结项、提交国家各级部门使用)时的署名为准。
(二)参评成果必须以成果作者名义申报。署名多人的成果为联名成果,应联名申报;署名集体的为集体成果,应以集体名义申报。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中的任何个人都不能独立视为成果作者。
(三)联名成果申报要征得前三位作者的签名同意;集体成果申报要征得该集体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四)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须由第一作者(编者)提出申报,或由其书面委托第二、第三作者(编者)申报。
(五)个人成果申报参评,以1项为限;联名成果申报参评,以2项为限(含个人单独申报的1项在内);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申报参评,数量不限。
第二十六条 申报参评成果的登录。
(一)各申报点将参评申报材料及登录数据按照《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表及电子版)。
(二)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有申报参评成果的汇总、登记、造册和归档,并对所有具备参评资格的成果进行分类、分组和统计。
(三)成果分类按形式与类型分为专著、论文、专题报告、对策研究、编著、译著、工具书、宣传读物、科普读物、其他等;按学科分为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及重要研究专题,与各学会和复评学科组对应。
第二十七条 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
(一)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在初评阶段进行。
(二)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包括:
1.是否符合评奖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2.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申报成果的相关信息一致;
3.成果作者是否与成果署名一致;
4.是否符合关于申报人和申报数量的规定;
5.申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
(三)经审查不具备参评资格的申报成果不计入实际参评成果总数。
第二十八条 初评组的组建。
(一)初评组由评奖领导小组授权办公室负责组建。
(二)初评组主要依托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会组建:
1.设立申报点的学会,均可设立初评组;
2.对属同一学科、专业相近、申报成果较少的学会,可以合并组建初评组;
3.根据需要,可以指定相关学会联合组建初评组。
(三)乌鲁木齐地区的各社会科学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组建初评组;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高等院校,可以申请组建初评组。
(四)各地州市社科联均可设立初评组,暂未正式成立社科联的地州市可在当地党委宣传部设立初评组,负责本辖区申报成果的初评。如申报成果不多,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指定相近地州市联合组建初评组。
(五)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等可申请组建初评组。
(六)设立初评组须经正式批准、公布。具体事宜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学会、各单位协商和落实。
(七)初评组一般由5~9名评委(奇数评委)组成。初评组成员的选配要求:
1.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资格;
2.初评组中原则上至少有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
3.组长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学术成就的学会领导担任;
4.各地州市初评组组长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地州市社科联或党委宣传部领导担任,亦可由地州市社科联或党委宣传部指派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人担任。
(八)初评组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评审,其评审的成果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分配。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成果的分类情况,将登录后的全部申报成果分配给既定的各初评组,分配时以学科和专业内容分类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初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一)初评阶段的任务。
1.对申报成果进行参评资格审查,剔除不具备参评资格的申报成果,确定正式参评成果;
2.对参评成果作出基本评价;
3.对参评成果进行初选,推荐其中的60%,淘汰其中的40%;
4.统计工作由初评组指定专人负责;
5.对推荐参评成果的学科分组提出建议。
(二)初评阶段的要求。
1.择优推荐;
2.初评只确定是否推荐,不涉及奖项等级;
3.初评要确保推荐成果在参评资格方面真实准确,并在初评报告中体现。
第三十条 初评的程序和方法。
(一)评委审读。由初评评委对本组的申报成果进行集中审读。每项成果的审阅评委应不少于3位。
(二)资格审查。提出申报成果参评资格审查意见,加盖各学会、各单位和地州市社科联(或当地党委宣传部)公章后,将符合参评资格的申报成果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委评语。评委应为每项参评成果填写《初评成果审读意见表》。
《初评成果审读意见表》的主要内容有:
1.1位评委署名填写的评语;
2.审阅过该成果的各位评委的签名。
(四)无记名推荐。评委应为每项参评成果填写《初评成果推荐意见表》。
《初评成果推荐意见表》的主要内容有:
1.分项指标定性评价;
2.审读该成果的各位评委(不少于3位)以无记名推荐方式确定是否推荐的意见。
(五)初评组推荐。根据无记名推荐意见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组内评议,确定本组初评推荐成果。
(六)初评报告。由组长撰写初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初评结果和复评入围项目。
(一)初评结果不对外公布,不接受查询,也不接受成果作者的复议申请;
(二)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淘汰的参评成果、涉及初评评委的参评成果、有争议的参评成果;
(三)经过初评推荐的成果为进入复评入围项目;
(四)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入复评项目进行学科分类。
第三十二条 复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一)复评阶段的任务。
1.对进入复评阶段的成果作出评价;
2.按照规定的获奖总数及各等级奖项比例推荐出各等级的获奖项目,提交终评会审议。
(二)复评阶段的要求。
1.坚持学术标准,择优推荐;
2.复评过程中的专业定性定量评价要做到分项评价和整体评价结合、统一评价标准和评委个人评分结合;
3.确定奖项时要综合考虑突出重点、适当兼顾、同等优先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复评的程序和方法。
复评以复评学科组集中评审会(简称学科复评会)的方式进行。学科复评会须有各学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出席方能召开。
(一)评委审读。每项复评入围项目由3位评委主审,分别独立提出意见,署名填写《复评成果审读意见表》。评委主审意见在学科组评委分散审读、组内交流的基础上产生。
(二)评委评分。每项复评入围项目由学科组评委按照评分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在独立审读成果和参考审读意见的基础上,无记名填写《复评成果定量评分表》。评分表在各复评学科组评委集中审读、组内交流基础上填写。
(三)民主评议。经过评委主审和评委评分后,由各学科组召开集中评审会,对本组的复评成果进行综合评议。民主评议以各项成果的审读意见和得分为主要依据,对本组所有成果进行综合评议,让评委充分发表意见和了解本组的整体情况。
(四)无记名投票推荐。
1.在评委审读、评委评分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各学科组召开集评审会,对本组评审的成果进行无记名投票;
2.对被推荐为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成果须获得出席评审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其余奖项须获得出席评审会评委半数以上票数通过;
3.各学科组评委应无记名填写《复评推荐表》,按照规定的比例推荐获奖成果。
(五)复评学科组推荐。各学科组按照下达的最终控制指标提出推荐意见;学科组推荐以本组无记名投票推荐结果为基础,结合最终控制指标规定的各项平衡要求,对本组所有符合推荐条件的成果进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本组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的复核。
(一)分配给各复评学科组评委的主审项目和评分项目均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二)复评学科组评委若对评委主审意见和评委评分有重大异议,或对参评资格等有异议时,可向纪律监督组或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后通过学科组会议进行复议。
(三)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评复核组,对复评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推荐的获奖项目和有争议的成果进行复核。
(四)复评复核组由各复评学科组组长、副组长、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复评奖项指标。
(一)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评阶段各复评学科组的奖项指标分配方案。
(二)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奖项指标分配方案应由各复评学科组复评入围项目数量决定,但须根据各复评学科组复评入围项目的成果质量情况考虑各学科之间的平衡。
(三)分配给各复评学科组的奖项指标一般分两次下达,在无记名投票推荐环节下达基本指标,在各学科组推荐环节下达最终指标。
(四)复评阶段最终推荐的结果为终评入围项目。
第三十六条 复评阶段的统计和争议解决方法。
(一)复评过程中,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学科组无记名投票表决推荐意见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各复评学科组进行最后的评议推荐时,如果对个别项目意见无法统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
(三)对复评阶段遗留的其他相关问题均提交评奖领导小组解决;各复评学科组及其评委的相关意见均以书面形式报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评推荐的汇总情况和意见整理情况不再向各复评学科组及其评委通报,不向外界披露,不接受查询,不接受成果作者的复议申请。
第三十七条 终评评审会。
(一)终评委员会执行最终评审职能。终评工作以终评评审会(简称终评会)的形式进行。
(二)终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各复评学科组组长、副组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终评会。
第三十八条 终评阶段的任务与要求。
(一)终评阶段的任务:
1.听取初评、复评工作汇报;
2.对每项进入终评阶段的成果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3.确定总获奖数量。
(二)终评的要求:
1.掌握各种规定指标和综合平衡要求;
2.严把一等奖和二等奖成果质量关。
第三十九条 终评的程序和方法。
(一)终评委员会的评审实行集中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制。
(二)终评委员会的评委在终评会时原则上不能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或中途离会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提交书面意见。
(三)在复评学科组最终推荐和综合评分的基础上,终评会进行集中评议、酝酿,形成分等级奖项无记名投票表决方案。
(四)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项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其余奖项须获得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票数通过;高一等级未通过的视为降低一个等级通过。
(五)若推荐奖项多于拟定奖项名额时,按学科组排名从高票到低票依次确定,得票少者淘汰。
第四十条 获奖成果与公告。
(一)终评委员会通过的拟获奖项目,报经评奖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为本届评奖评选出的获奖成果。
(二)获奖成果向社会公告,在《新疆日报》和新疆社会科学网刊登。
第四十一条 获奖成果的复核确认和批准。
(一)经过公告,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由评奖领导小组对获奖成果进行最终复核确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获奖成果为本届新疆社科奖正式获奖成果。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二条 新疆社科奖获奖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获奖证书”。
第四十三条 获奖证书设正本和副本。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的获奖证书的正本只发给第一作者。
第四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获奖者所在单位正式通知获奖结果。
第七章 回避制度与评审纪律
第四十五条 终评委员会、复评学科组、初评组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凡是终评委员会、复评组学科组、初评组的评委有申报独自或合作完成成果的,原则上均不能参加本届评选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评奖领导小组成员和参加初评、复评、终评的评委及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和执行《评奖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评选情况等。对违反评选纪律的,不适宜继续从事评奖工作的人员,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予以公告,三年之内不得参与评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申报者必须按《评奖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者,即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届参评资格。
第四十八条 凡发现获奖成果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项者,经评奖领导小组核实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参评资格,撤消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四年之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届评奖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评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生效。